《内江市医疗服务项目价格(试行)》2005年1月1日起执行

  2004年12月16日,内江市物价局、内江市卫生局联合发出通知,要求内江市行政区域内所有政府举办的医疗机构,包括中央省属机构、军队和其他政府部门对社会公众开展医疗服务业务的医疗机构,均必须按照《内江市医疗服务项目价格(试行)》的规定执行。非政府举办的医疗机构可参照《内江市医疗服务项目价格(试行)》的项目和等级标准执行。
  通知还就执行范围、管理权限、价格管理等作了规定。


关于规范调整内江市医疗服务价格的通知
内江市医疗服务价格